申请执行人马国英。被执行人张海波。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力人马国英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以(2013)临商初字第32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张海波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2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张海波在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款项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