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全亭。被执行人殷传华。被执行人他晓慧。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全亭于2012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寇运清
书记员:朱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