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全亭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临罗执字第15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全亭。被执行人殷传华。被执行人他晓慧。本院作出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吴全亭于2012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现查明二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殷传华、李晓慧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寇运清

书记员:朱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