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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黄云庆执行案裁定书--2

(2013)临罗执字第1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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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黄云庆。被执行人李克江。

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12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克江的银行存款30000元。现被执行人李克江已将(2012)临罗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克江银行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