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建存。申请执行人李云生。被执行人李照坤。被执行人房蕾。
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临罗执字第1896号查封房产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照坤所有的房产一处,现因案外人金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3年4月3日作出了(2013)临罗执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了对该房产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照坤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阳光花园B区4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寇运清
书记员:朱海斌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