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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阚学良执行案裁定书-1

(2011)临罗执字第10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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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阚学良。被执行人临沂奥祥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运宝,董事长。被执行人临沂市电力电杆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临罗商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临罗执字第1091号执行裁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13年8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原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前盛庄村民委员会)在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办事处的双代管资金1847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