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佃锋。被执行人王佃真。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临刑一终字第17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佃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王佃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2013年1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王佃锋向本院递交了扣留被执行人王佃真银行存款的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王佃真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王建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