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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俊现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5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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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俊现。被执行人颜景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颜景伟有鲁QX**号菲亚特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执行人颜景伟所有的鲁QX**号菲亚特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1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