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丁美丽。被执行人姚永超。
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临罗执字第15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永超的银行存款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将协议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姚永超(曾用名姚海波)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