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原华,行长。被执行人李秀梅。被执行人闫加振。被执行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临罗执字第167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秀梅、闫加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华明园A14号的房产一套。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秀梅、闫加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华明园A14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