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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执行案裁定书

(2010)临罗执字第16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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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法定代表人丁原华,行长。被执行人李秀梅。被执行人闫加振。被执行人山东双月园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卫军,董事长。

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0)临罗执字第1671-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秀梅、闫加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华明园A14号的房产一套。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秀梅、闫加振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华明园A14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