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册山支行。负责人刘启建,行长。被执行人王安吉。被执行人李得山。
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07)临罗执字第1139-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得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号楼5-5-402号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共有权证号:**)以及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后坦村0009号一号楼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共有权证号:临房罗庄区共字第**)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得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79号1号楼5-5-402号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共有权证号:**iv>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得山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后坦村0009号一号楼的房产壹处(房权证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共有权证号:临房罗庄区共字第**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