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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德乾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14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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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德乾。被执行人杜庆广。

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杜庆广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杜庆广所有的财产壹宗(详见查封清单)。二、被执行人负责看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