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义华。被执行人谷伟。被执行人钟呈芬。被执行人杨伟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谷伟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临河民初字第105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谷伟在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临河民初字第1051号案件中享有的债权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