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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传东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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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传东。被执行人秦永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秦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永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秦永忠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强制划拨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永忠银行存款4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