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郑传东。被执行人秦永忠。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罗商初字第13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秦永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秦永忠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秦永忠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因强制划拨的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秦永忠银行存款40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牛海涛
书记员:孙秀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