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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桂海执行案裁定书

(2010)临罗执字第13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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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桂海。被执行人杜帮全。被执行人朱景国。被执行人孟令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临罗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0年9月26日向三被执行人杜帮全、朱景国、孟令夫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现查明,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孟令夫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办事处孙家岑石村0006号1号楼102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号)。现申请执行人提出续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孟令夫名下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罗西街道办事处孙家岑石村0006号1号楼102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XXX号)。二、被执行人孟令夫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令夫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孟令夫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令夫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寇运清

书记员:朱海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