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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斌执行案裁定书

(2013)临罗执字第1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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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斌。被执行人冯立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1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立坤有无号牌大型汽车(车架号:XXX)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冯立坤所有的无号牌大型汽车(车架号:XXX)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