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庄区连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负责人韩金艳,主任。被执行人李彦飞。被执行人邓金玉。被执行人李艳友。
本院作出的(2013)临罗商初字第8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彦飞、邓金玉、李艳友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解洪法
书记员:彭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