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继云。被执行人殷历飞。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历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继云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历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殷历飞的银行存款1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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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魏继云。被执行人殷历飞。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罗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殷历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魏继云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殷历飞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殷历飞的银行存款159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