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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1

(2013)临罗执字第15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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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上海嘉捷通电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学锋,总经理。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培,总经理。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3)临罗执字第150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元。现因该案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临沂金诺视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宗兴

书记员:于宁波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