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跃金,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河**九曲办事处杨庄小区**楼****。被执行人张志勇,男,1974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临,住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 被执行人临沂市新保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岱宗,经理。被执行人张振芹,女,1949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住临沂市兰山区成才路******v>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382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令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志勇、临沂市新保安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张振芹名下的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健审判员:朱磊审判员:刘成宝
书记员:靖美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