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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克亮与张玉训、丁梅等执行裁定书

(2013)寿执字第16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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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张克亮。被执行人:张玉训。被执行人:丁梅。被执行人:付学锋。

本院依据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训在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玉训在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北环分理处907040710010500008042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希忠

书记员:韩玉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