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克亮。被执行人:张玉训。被执行人:丁梅。被执行人:付学锋。
本院依据寿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7日作出的(2012)寿民初字第53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5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训在寿光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玉训在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北环分理处907040710010500008042账户上的存款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孙希忠
书记员:韩玉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