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云飞。被执行人:林宝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丰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林宝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小解放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李汉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申请执行人:张云飞。被执行人:林宝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丰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林宝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小解放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李汉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