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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云飞与林宝祥执行裁定书

(2012)寿执字第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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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寿光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云飞。被执行人:林宝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寿丰民初字第3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林宝祥所有的车牌号码为鲁V小解放汽车一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郭峰山执行员李汉涛执行员赵光华

书记员:田晋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