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孙氏。申请执行人:张小妮。申请执行人:张伟强。申请执行人:杨怀英。被执行人:张秀涛。
申请执行人张孙氏、张小妮、张伟强、杨怀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秀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7月24日作出(2001)寿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孙氏、张小妮、张伟强、杨怀英于2003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3年9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2001)寿民一初字第15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长杨洪江执行员崔广华执行员胡沂奎
书记员:王敏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