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金奎,男,回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叶集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3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3)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金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占昌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金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边金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相关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边金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明
书记员:(代)陈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