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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陈永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0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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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永录,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11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由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到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0年5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永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由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6日以霍检刑诉[2010]10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永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永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录明知田某所销售的车辆是赃物而介绍其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永录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永录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薛玲

书记员:吴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