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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张帮海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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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帮海,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2009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霍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7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4月26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8〕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帮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帮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帮海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不关押不致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帮海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功群

书记员:(代)朱凤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