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磊,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7月24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因传唤不到案,同年12月4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月21日张磊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陈士华,女,1974年11月29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8年12月10日因本案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传唤不到案,同年12月4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月17日陈土华被霍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同年12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5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磊、陈士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磊、陈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磊、陈士华明知其购买的摩托车是犯罪所得而予买卖,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确认。鉴于二被告人庭审时亦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磊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內缴纳)。二、被告人陈士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明
书记员:(代)朱凤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