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57年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于2008年11月19日由霍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09年3月1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09]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熊大成
书记员:朱凤胜(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