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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魏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霍刑初字第0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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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雷(又名二雷、二礼),男,1988年11月2日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颍上县。2009年3月2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被取保候审。2010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0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雷明知是赃车而进行买卖,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雷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时能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判处。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魏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魏雷的违法所得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命友

书记员:吴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