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道友,男,1960年6月6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2009年9月3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霍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方红舟,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道友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道友及其辩护人方红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12时许,霍邱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在姚李镇派出所对面312国道上将胡道友送水产皖NBXXXX号小货车截获。现场查扣蛇两袋(44斤)、青蛙一袋(14斤)、土蛙二袋(33斤共335只)。森林派出所工作人员从二袋土蛙中抽取9只送安徽省自然保护站鉴定,经鉴定送检蛙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虎纹蛙。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陈某证言;现场照片、笔录;安徽省自然保护管理站皖动检ND.20090901野生动物技术鉴定证明书;财政罚没款收据;户籍信息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道友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定罪准确。被告人胡道友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判处。其辩护人关于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道友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伍军审判员:卞命友审判员:薛玲
书记员:吴文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