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蒋传伟。被执行人蒋传代。被执行人蒋传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蒋传代、蒋传新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蒋传代、蒋传新至今未能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属于被执行人蒋传新所有的皖AJX8**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