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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映民间借贷执行案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00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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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映,被执行人江保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保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江保珍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保珍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周立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4)长执字第00130-2号原告李映,男,1958年5月1日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岗城社局委老煤建宿舍,身份证号340121195805010010被告江保珍,女,195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长丰县水湖镇下塘路老百货公司仓库大院内,身份证号码3401211952********。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21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保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江保珍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保珍的银行存款32598元(每月扣款1000元,直至32598元扣满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