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梅,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陈彬,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长民一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陈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彬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彬有收入440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陈彬收入人民币44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谈龙双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