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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以玲执行案裁定书

(2013)长执字第004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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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以玲,女,1967年2月11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被执行人:李必初,男,1963年8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王磊,男,1981年12月20日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安徽省长丰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磊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6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