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友班,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剑,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13)长民一初字第0076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小区13幢房屋一套,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剑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固镇路荷塘月色小区13幢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