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丰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长丰路与吴山路交口。负责人:张昌贵。被执行人: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罗塘乡街道。法定代表人:卢广福,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丰县人民法院(2001)长民二初字59/6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至今未能全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长丰县罗塘乡人民政府的存款人民币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代理审判员:黄磊
书记员:赵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