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陆伟。被执行人郑永柱。本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10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永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郑永柱在合肥市有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合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郑永柱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合产)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