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陶有实。被执行人陶海。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陶海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海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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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陶有实。被执行人陶海。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3)长民一初字第00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陶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陶海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陶海在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斌审判员:张毅审判员:陶稚果
书记员:周立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