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安徽美保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万岗路,组织机构代码证79643946-4。法定代表人陈年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法定代表人王祥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9日前履行(2012)长民一初字第007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至今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永大建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98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磊审判员:陶稚果代理审判员:王泽文
书记员:纪明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