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亚光,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楚云龙,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11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楚云龙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楚云龙在蒙城县小涧镇卫生院有工资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楚云龙在蒙城县小涧镇卫生院的工资收入每月人民币700元(从2013年10月份起至2018年10月份止)扣划至蒙城县人民法院在蒙城县信用联社城东分社所开账户(账户为:2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杰审判员:牛志明审判员:黄辰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