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尤某,男,196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芜湖市镜湖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4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看守一所。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芜鸠检刑诉(2013)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新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共计约1.1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尤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实施贩卖毒品的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O一三年十月十三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为宝
书记员:王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