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女,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枝江市,租住于芜湖市鸠江区。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3月22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芜鸠检刑诉(20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春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实施的容留他人卖淫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可对被告人杨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为宝
书记员:王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