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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后世花房屋拆迁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镜执字第0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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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中山北路。负责人:杨杰,主任。被执行人后世花,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后世花房屋拆迁纠纷一案中,因拆迁双方正在协商拆迁事宜,申请人向本院书面提出延期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芜湖市镜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镜房裁(2011)861号行政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汪运峰执行员肖雪梅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