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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俞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镜刑初字第00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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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某,男,1991年8月2日出生。2013年10月9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芜湖市第一看守所。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以镜检刑诉(2013)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建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0.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是立功,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俞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所判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史中华

书记员:张静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