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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 2013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与金珍房屋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2013)镜行非审字第00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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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孙跃文,区长。委托代理人孙玉兰,中国(芜湖)旅游商品经济园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金珍,女,1963年6月2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金珍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金珍,房地产权证号:)为由,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认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5日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金珍,房地产权证号:),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金珍,房地产权证号:)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刁智蓉审判员:徐晓丽审判员:王学忠

书记员:丁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