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宋明,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昌树,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良芳,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陶昌树、李良芳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