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宋明与陶昌树李良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1

(2013)镜执字第01501-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宋明,男,1999年6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陶昌树,男,1965年6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良芳,女,1967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陶昌树、李良芳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尚万里

书记员:马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