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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立水与安徽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冻结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0103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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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立水,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柏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87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强

书记员:张轲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