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立水与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扣划存款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弋执字第1037-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立水,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叶长庆,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强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