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立水,男,汉族,1946年6月19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叶长庆,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中民一终字第00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市永发燃具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强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