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弋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俞玉明,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李宜凤,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弋行非审字第45号行政裁定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俞玉明、李宜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俞玉明、李宜凤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俞玉明、李宜凤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俞玉明的银行存款5219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强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