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彩雯,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肖三妹,女,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弋民一初字第0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肖三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三妹自愿将其所有房产进行变卖处理,清偿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肖三妹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碧桂园龙湖上品90-1-01室房屋以人民币2000000元变卖给李松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叙强审判员:黄强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