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住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家宏,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9357931-4。被执行人:奔特电动车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住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川煌,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奔特电动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王书苹,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弋民一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连带履行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租金人民币15479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奔特电动车科技(芜湖)有限公司有被查封设备价值人民币1323151元,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未果。现申请执行人要求以该批设备抵债。清偿部分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奔特电动车科技(芜湖)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32351元设备【具体设备等名称见芜湖平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平泰估字(2012)166号评估报告】抵债给申请人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叙强审判员:韩先明审判员:周阳
书记员:徐璐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